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沐浴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沐浴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沐浴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沐浴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
沐浴企业是指经营各种沐浴服务和能提供足疗、助浴、推拿、按摩等服务项目的浴场、浴池、浴室、桑拿中心、保健中心、SPA会馆以及休闲广场、会馆、温泉度假村、饭店等企业的沐浴部。
第三条 沐浴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沐浴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 预订
第四条
沐浴企业应与客人共同履行沐浴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沐浴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
沐浴企业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沐浴的,沐浴企业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企业档次的沐浴企业沐浴,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沐浴企业承担。
第六条 以下情况沐浴企业可以不予接待:
(一) 携带危害沐浴企业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 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 影响沐浴企业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
(四) 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
(五) 沐浴企业客满;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沐浴企业收费
第七条 沐浴企业应当将消费价目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第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沐浴企业可以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但应当在消费价目表及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注明。
第四章 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沐浴企业应当装置应急疏散图,浴区和卫生间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按摩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和防火指南。有条件的沐浴企业应当安装公共区域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条
沐浴企业应当确保健身、娱乐等场所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对不按使用说明及沐浴企业员工指导进行操作而造成伤害的,沐浴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沐浴企业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警示牌应当中外文对照。
第十二条
沐浴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衣柜的财物灭失、毁损。由于沐浴企业的原因造成客人财物灭失、毁损的,沐浴企业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客人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沐浴企业不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沐浴企业应当保护客人的隐私权。沐浴企业员工未经客人许可不得随意打开客人存放物品的衣柜,除日常清扫卫生、维修保养设施设备或者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外。
第五章 保管客人贵重物品
第十四条
沐浴企业应当在前厅处设置有双锁的客人贵重物品保险箱。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位置应当安全、方便、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沐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免费提供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
第十五条
沐浴企业应当对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做出书面规定,并在客人更衣前作出提示。违反第十七条和本条规定,造成客人贵重物品灭失的,沐浴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客人寄存贵重物品时,沐浴企业应当要求客人填写贵重物品寄存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如无事先约定,在客人结账离开沐浴企业以后,沐浴企业可以将客人寄存在贵重物品保险箱内的物品取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沐浴企业应当将此条规定在客人贵重物品寄存单上明示。
第十八条 客人如果遗失沐浴企业贵重物品保险箱的钥匙,除赔偿锁匙成本费用外,沐浴企业还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维修保险箱的费用。
第六章 保管客人一般物品
第十九条
沐浴企业保管客人寄存在前厅行李寄存处的行李物品时,应当检查其包装是否完好、安全,询问有无违禁物品,并经双方当面确认后,给客人签发行李寄存牌。
第二十条
客人在更衣区、康乐、前厅行李寄存处等场所寄存物品时,沐浴企业应当面询问客人寄存物品中有无贵重物品。客人寄存的物品中如有贵重物品的,应当向沐浴企业声明,由沐浴企业员工验收并交沐浴企业贵重物品保管处免费保管;客人事先未声明或不同意核实而造成物品灭失、毁损的,如果责任在沐浴企业一方,沐浴企业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客人对寄存物品没有提出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为物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毁损或损耗的,沐浴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客人没有事先说明寄存物品的情况,造成沐浴企业损失的,除沐浴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沐浴企业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沐浴企业应当保护停车场内客人的车辆安全。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毁损的,沐浴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但因为客人自身的原因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毁损,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沐浴企业应当提示客人保管好放置在汽车内的物品。对汽车内放置的物品的遗失,沐浴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沐浴企业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演艺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
沐浴企业有义务提示客人爱护沐浴企业的财物。由于客人的原因造成损坏的,沐浴企业可以要求客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客人原因,沐浴企业维修受损设施、设备期间导致场所不能开放而发生的营业损失,沐浴企业可视其情况要求客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饮酒过量的客人,沐浴企业应当恰当、及时地劝阻,防止客人在店内醉酒。客人醉酒后在沐浴企业内肇事造成损失的,沐浴企业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客人结账离店后,如有物品遗留在沐浴企业,沐浴企业应当设法同客人取得联系,将物品归还或寄还给客人,或替客人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承担。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沐浴企业可进行登记造册,按拾遗物品处理。
第九章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会员企业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将对该会员企业给予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会员企业违反本《规范》,给客人的人身造成较大伤害或者给客人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且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赔偿外,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将对该会员企业给予公开批评。
第二十九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会员企业违反本《规范》,给客人人身造成重大伤害或者给客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赔偿外,经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办公会通过后,将对该会员企业予以除名。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沐浴企业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标志等,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会员企业如果同客人发生纠纷,应当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会员企业。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